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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垫江地产服务中心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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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垫江地产服务中心

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

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8487

 

垫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你局调查核实,垫江县地产服务中心在停止试行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之后整改期间,能不断完善相关条件,符合正式收取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垫江县地产服务中心正式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费率

交费主体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50万元以下

1.5%

交易双方各

负担一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1.2%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垫江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县地产服务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县地产服务中心执行收费公示、服务费标准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有效期至201012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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