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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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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渝价〔2008〕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利益分配,针对2005年出台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渝价[2005]27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通知》(渝价[2005]291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对原有的实施办法和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 [2008]31号)。现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客运站应按本《细则》要求重新申报收费等级。新批准的收费等级应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汽车客运站在新的收费等级未确定前,暂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各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等级,并公布实施。
    三、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社会诉求。要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和长途班线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广大市民沟通交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客运行业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作好沟通协调,制定方案,尽快妥善解决。
 
       附件:《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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