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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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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渝价〔2008565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近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回落,在综合考虑成品油税费改革以及市场变化的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决定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Ⅱ)(标准品)零售上限价格每吨降低116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格为:一价区每吨6540元;二价区每吨664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上限价格每吨降低1270元。具体最高零售价为:一价区每吨5925元;二价区每吨602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但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081219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合理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充分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 重庆市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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