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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批复

日期: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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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批复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8〕593号
 
市运管局:
    你局《关于2009年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渝道运[2008]6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渝价[2007]62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9年1月4日零点起至2009年2月28日24时止,市内跨区县(自治县)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浮。燃油附加和旅客站务费不得上浮。
    二、下列地区的班车客运线路票价不得上浮:1、主城区范围内已开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地区;2、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确定的公共交通营运线路;3、从事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的出租汽车。
    三、本批复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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