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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日期: 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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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四日   渝价〔2009〕7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江北区猫儿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按国家要求进行填报。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填报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于3月30前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并同时报送我局。
    二、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江北区猫儿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国家要求及时进行填报,填报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请于3月20前报送我局。
    三、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或我局联系。上报我局的纸质材料请寄重庆市物价局药品和医疗价格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邮编:401147。电子材料请发送到电子邮箱iqzual@163.com;联系人:穆安娜;联系电话:67512135(兼传真)。

    四、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国家布置的任务。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填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督促检查;对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二、三、四、五、六药品价格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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