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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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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
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渝价〔2009〕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工商(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发布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
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委发布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年第1号公告)。根据国家六部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坚持实施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区(县)分级负责、以区(县)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各地“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国家将猪粮比价作为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的基本指标,同时以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作为辅助指标。我市以国家统一发布的预警指标作为实施调控的依据。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生猪市场的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价格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市生猪存栏不低于135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13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市、区(县)各级政府适时采取相应措施,平抑市场价格。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根据国家六部委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的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的调控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要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市、区(县)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当猪粮比价低于6:1,并且连续四周处于6:1-5.5:1(蓝色区域)时,各级政府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增加必要的财政资金。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建立或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适当增加财政资金,鼓励主城区的屠宰企业向市内外规模养殖场(户)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着手做好实施一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较大幅度增加财政资金,具体金额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当猪粮比价低于5:1,并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季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15%时,对国家确定的生猪调出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由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生猪生产规模养殖场(户)提出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市商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并及时向国家商务部反映情况,适当限制猪肉进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价格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引导。国家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引导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管。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市商业委员会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市农业委员会、市商业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市物价局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委员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一是建立生猪产销合作机制,与外省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外省在我市建立养殖基地。二是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具体方案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农业委员会拟订。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部门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国家和市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相关数据,并根据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应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控的政策建议。
    (三)落实责任。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病防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国家与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后,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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