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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聚金花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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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确定聚金花园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9〕294号
 
重庆聚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合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丰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星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物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渝价[2005]629号、渝价[2007]613号、渝价[2008]569号、渝价[2009]34号涉及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表:聚金花园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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