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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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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必须严格执行城乡用电同价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渝价电[200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市自2008年全面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政策以来,为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仍有个别乡镇农民未享受到同价政策,承担了高昂的电费。为了把支农惠农的电价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城乡用电同价政策重申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实施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通知》(渝价[2008]3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各有关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二、供电企业对农村用户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分类价格执行,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到户,严禁实行按变压器台区计量收费和在目录电价外搭车收费、任意加价的行为。

    三、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农村电价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执行电价政策、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和严肃查处农民群众对电价的举报投诉,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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