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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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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渝价〔2009〕4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渝价[2001]168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取消4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代运垃圾费,自设垃圾桶代运费,代运医院、生物制品等特种垃圾费,公厕收费。
    三、10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路面清扫保洁费、冲洗路面(送水)服务费、袋装垃圾服务费、工业废渣倾倒费、粪管道疏浚费、窨井清掏费、房屋沉水湾疏通费、居民清洁费、建筑物外表清洗费、公共洗车场(站)机动车辆清洗费。
    四、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主体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
区、县环卫管理部门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2.5元/吨
 
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
作业单位
委托单位
 
 
 
(一)
储粪池(沼气池)清掏
 
 
 
按实际清掏方量进行计算;
1
机械清掏
 
 
88元/M3
2
人力清淘
 
 
98元/M3
(二)
粪便代运
 
 
 
5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加收30元/车次(5吨)
1
人力代运
 
 
6元/挑.次
2
汽车代运
 
 
350元/车次(5吨))
(三)
粪便处置
 
 
40元/吨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价[2001]16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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