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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点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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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点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9473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渝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环外移后重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相关事宜的请示》(渝高速文【2009249号)已收悉。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高速公路内环外移后收费稽查点的试行收费标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在主线收费站邻近立交进口设置高速公路收费稽查点,分别是成渝高速公路白市驿稽查点,渝涪高速公路鱼嘴稽查点,渝邻高速公路沙坪稽查点,渝遂高速公路西永稽查点。

二、非年票车通过高速公路稽查点时收取稽查点至内环接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出城方向不收费。其中客车按照车型收费,货车计重收费。稽查点收费标准如下:

成渝高速公路白市驿稽查点,客车以一类车为基数,按10/车次计收,车型系数为1:2:3:4:5;货车按1.44/吨次计收。

渝涪高速公路鱼嘴稽查点,客车以一类车为基数,按15/车次计收,车型系数为1:2:3:4:5;货车按2.72/吨次计收。

渝邻高速公路沙坪稽查点,客车以一类车为基数,按10/车次计收,车型系数为1:2:3:4:5;货车按1.66/吨次计收。

渝遂高速公路西永稽查点,客车以一类车为基数,按10/车次计收,车型系数为1:2:3:4:5;货车按1.54/吨次计收。

三、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出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5元的一律按5元计收”的原则执行,货车不足5吨按5吨计收。

四、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缴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设立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服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稽查站点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各稽查站点从201011日起试行收费。试收费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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