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江合高速公路一期试行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9〕479号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江合高速公路一期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速文[2009]138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江合高速公路一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江合高速公路一期全长
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9】107号文件批准江合高速公路一期设立江津、刁家、白沙3个匝道收费站。收费主体是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试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
车型分类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通行江合高速公路一期的客车通行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按0.50元/车公里计收,收费系数为1:2:3:4:5。
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按0.080元/吨公里。
三、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出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执行
四、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五、凡通行江合高速公路一期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设立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江合高速公路一期从2009年12月28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附件:《江合高速公路一期各区间里程表》
附件:
江合高速公路一期各区间里程表
环西南立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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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江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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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
14.22 |
刁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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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 |
23.96 |
9.74 |
白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