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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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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明确道路汽车客运价格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五日   渝价〔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  发改委)、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和《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道路汽车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汽车客运票价测算工作的组织
    全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细则》的有关精神,按照确定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抓紧做好实施工作,并组建专门的客运票价(基准票价,下同)测算班子,负责测算工作。
    二、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审批和实施
    (一)主城区至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主城区至其他省市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根据《细则》规定,客运企业因新开线路或营运里程发生变化等因素需要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提出申请,市运管局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线路里程、车辆等级、站点设置等因素测算后公布实施。所有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必须持有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和市运管局联合签章的正式票价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主城区内跨区汽车客运票价以及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跨区县(至主城区客运线路除外)的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客运企业向营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该营运线路起止点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分别行文公布该线路客运票价。同一线路客运票价经两地协商后应保持一致。在客运票价测算中出现争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市运管局负责协调。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测算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汽车客运票价。具体办法可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市级部门管理程序执行。
    (四)各区县境内的营运线路与跨区县(自治县)的客运线路出现交叉重叠(同线同点)而引起票价差异,以市级部门公布票价为准。
    三、道路汽车临时客运运价
    2009年1月1日,国家实行燃油税改革,取消了客运附加费,我市客运票价应按新的运价政策重新测算。为保证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与国家运价政策的有效对接,现制定临时客运运价(具体运价水平见附表)。同时市有关部门将按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新的正式客运运价。正式客运运价公布后,临时客运运价停止执行。
    四、道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客运票价政策规定,即日起,我市主城区、跨省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客运线路经营者可在现行客运票价(中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的规定实行常年浮动,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恶性低价竞争。具体浮动时间及浮动幅度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在票价浮动前必须按国家规定提前两周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应的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客运浮动票价一经公布实施,1个月内不得随意变更。
    五、车辆通行费和实载率
    普通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营运里程据实分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分车型)按高速公路里程每人公里0.07元计入客运票价。
车辆实载率按70%计算。
    六、客运车辆等级改变后的票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评定等级的客运车辆,达到或超过降等降级年限时,客运票价必须按低一档次车型对应运价重新核定。
    七、班车客运票价的备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持客运市场的稳定,避免出现运输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根据《细则》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执行浮动票价时应按规定备案
    (一)由市运管局公布票价的班车客运线路,客运企业应提前两周将票价的拟定浮动幅度向市运管局备案,备案票价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市运管局应在收到备案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班车客运票价浮动,由客运企业向该线路起止点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备案。备案票价如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有关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文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
    (三)备案后的浮动票价,由备案机关出具备案通知书,汽车客运站以公告牌的形式,将线路基准票价和浮动票价对外公示。汽车站出售的客票上应明确标示出基准票价和浮动票价,实行明码标价。
    八、燃油附加、旅客站务费不得浮动。享受儿童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具体执行票价,燃油附加及旅客站务费减半收取。
    九、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农村客运以及享受国家燃油(气)补贴的客运车辆票价仍执行政府定价。
    十、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市运管局、市交通运输协会、市道路运输协会建立道路客运指导价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处理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相关事宜,常设机构设在市运管局,负责日常事务及联席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以《重庆市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渝价[2009]461号)的规定为准。
 
附件:
重庆市道路汽车客运临时运价表
单位(元/人千米)
客车类型
客车等级
临时客运运价
座席客车
 
 
大中型
普通
(基本运价)
0.14
中级
0.19
高一
0.23
高二
0.26
高三
0.31
小型
普通
0.15
中级
0.19
高一
0.23
卧铺客车
大型客车
普通
0.21
中级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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