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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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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日    渝卫〔201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发改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现就加强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以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开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过程公开、价格公开、交易公开和使用公开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采购活动全部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完成,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平台直接交易的药品购销方式。
    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由卫生部门牵头,纠风、发改(物价)、食药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履行合同、价格执行情况及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规范
    (一)医疗机构
    一是应保证本单位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所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临床所用药品,应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处按网上采购价,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在《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药品。
    二是根据本单位药品使用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逾期未回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是有义务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药品采购资料。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举报。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2.不按照规定要求与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按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及时回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替代中标(入围)药品;不按规定程序选购、检查和验收药品;未按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药品采购价进行采购和结算。
    4.不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完成采购交易;不按规定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5.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资料;恶意或虚假订购药品。
    6.在签订合同、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等药品采购过程中以单位(包括科室)或个人名义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二)药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药品信息(包括产地、规格、质量、价格、包装、有效期等)向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
    生产企业中标(入围)药品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其配送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数量、金额大小及路程远近,生产企业应(或要求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及时、足量供应。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需要重新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或所有品种本轮的集中采购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品种或该企业所有品种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4.每一中标(入围)药品品规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不能覆盖全市医疗机构。
    5.不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提供药品。
    6.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被投诉二次及以上。
    7.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
    8.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9.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10.未及时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交纳报名费和服务费。
    11.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含自行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一是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大小,均应按合同承诺的配送范围保证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二是应按照公布的《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及时、足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按照实际送货及医疗机构回款等情况,及时进行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到款确认等操作。
    三是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有义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二次或以上。
    3.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4.提供与《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不符的药品。
    5.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6.不按实际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操作。
    7.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四)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主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真实有效。
    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承担药品集中采购的事务性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
    一是建立和维护全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管网络平台,使其具备网上报名、报价、采购、配送、相关数据分析、网上监控等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安全和完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在平台上运行。设定专人负责,严格权限管理。严格密码、口令管理。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数据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二是定期统计分析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并报送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网上监控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以及提供虚假、过期资质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购销药品等行为进行不良记录公示,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未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规定,造成后果。
    2.未认真审核企业报名资料,接收虚假资料,经查实属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责任的。
    3.未按照规定保存数据,泄密各种数据信息资料。
    4.未及时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
    5.擅自更改已经确认的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数据。
    6.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本意见用语含义: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指某一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或时间供应药品。
    不供货:指某一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不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药品或签订合同后不供应药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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