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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装箱车辆优惠退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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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集装箱车辆

优惠退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六日 渝价〔2010140

 

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降低进出我市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运输成本,进一步发挥港口的聚散作用,促进我市物流业快速发展。同时保证集装箱车辆优惠退费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市市政委负责集装箱车辆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的发行工作;重庆城投金卡交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卡公司)负责制作提供“专用卡”;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负责“专用卡”的初始化工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所属港口(寸滩港区、九龙坡港区、万州港区、涪陵港区)负责集装箱优惠退费工作,即向非渝籍集装箱车辆驾驶员发放“专用卡”、对渝籍车辆交通信息卡授权、在“专用卡”上写入港口装箱作业信息,作为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为离港车辆优惠减免的依据。

二、重庆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负责向港口提供到港车辆的通行费信息,即在“专用卡”上写入通行费信息和通过网络传输通行费信息,作为港口为到港车辆退费的依据。

三、港口根据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费收费站提供的到港车辆通行费信息,负责按优惠标准进行退费。

四、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费收费站根据“专用卡”上的港口装箱作业信息,负责按优惠标准进行减免。

五、金卡公司负责每天将“专用卡”发放数据和到港车辆退费明细数据(包括渝籍车辆信息卡授权数据),通过集装箱车辆优惠退费系统发送到重庆高速集团和市市政委。高速公路清分结算数据如出现差异,有关部门应协调解决。

六、市市政委负责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优惠退费业务监督管理和退费资金的清分结算,清分结算数据定期报市财政局审核。

七、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市政委提供的清分结算数据向港务集团划拨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退费资金。

八、市交委负责重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退费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高速集团负责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减免及退费资金的清分结算。

十、市财政局和港务集团的资金结算周期为3个月结算一次,高速集团和港务集团为10天结算一次,市财政局和高速集团应按各自结算周期按时向港务集团划拨退费资金。

十一、港务集团为保证优惠退费工作顺利实施而初期垫付的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退费支付,并负责监督协调各个港区退费业务工作。

十二、金卡公司负责集装箱车辆优惠退费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十三、集装箱车辆在港口退费时,若遇系统出现故障,则由港口出具欠退手续,车主可凭此手续事后补退。

十四、本操作规程自20104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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