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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日期: 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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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渝价〔2010228

 

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各药品经销单位、重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重庆市万州三峡中心医院:

为掌握药品价格成本及有关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市管药品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中《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各剂型规格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渝价2005414号)中《重庆市物价局定价目录(中西药增补品种)》中西药部分的处方药品和中成药部分的各剂型规格,具体品种详见附表一、二。2010年新增进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我局将另行文公布新增药品的调查目录。

二、调查内容及对象

(一)出厂价格及销售数量等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市管药品,2009年的实际出厂(口岸)价格、在我市的销售数量、在医疗机构及药店的实际零售价格等,由药品生产(进口)企业负责报送(具体调查表格见附表三)。

(二)批发价格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市管药品,2009年的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进单位及销售对象,由药品批发企业负责报送(具体调查表格见附表四)。

(三)实际零售价格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市管药品在医疗机构2009年的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进单位及实际零售价格,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报送(具体调查表格见附表五)。

三、调查资料报送形式

(一)请药品生产(进口)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及医疗机构及时登陆重庆市价格信息网下载附表一、二及填报相应的调查表。

(二)填报的调查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调查表纸质版,请报送到重庆市物价局五楼行政审批大厅(重庆市物价局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

填报中遇到问题,可致电023-67512155(兼传真)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调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如实、准确、全面认真地填报调查数据,我局将对报送的有关数据进行核查。

(二)对拒报调查资料或不如实填报调查资料的企业,我局将派调查人员进行审核调查,一经核实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将提请我市招标采购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各有关调查单位应于2010730日前上报有关调查资料。

 

附表:

    1《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2《重庆市物价局定价目录(中西药增补品种)》

3药品生产企业价格填报表

4药品批发企业价格调查表

5、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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