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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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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性体检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七日 渝价〔2010141

 

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2010212印发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通知》规定,凡入学、就业体检者,不再检测乙肝指标,同时改检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经研究,特调整预防性体检费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项目内涵:一般体检、普通透视、伤寒和痢疾肠道带菌检查、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谷丙转氨酶、静脉抽血;收费标准:136/每人次。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费项目内涵:一般体检、普通透视、伤寒和痢疾肠道带菌检查、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谷丙转氨酶、静脉抽血、淋球菌培养、细菌生化鉴定及特殊血清学试验、USR(定量);收费标准:181/每人次。

三、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项目内涵:一般体检、普通透视、伤寒和痢疾肠道带菌检查、甲型肝炎抗体、戊型肝炎抗体、谷丙转氨酶、静脉抽血;收费标准:136/每人次。

四、预防性体检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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