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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审定病历资料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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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重新审定病历资料复印

(复制)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渝价〔201022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市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复印市场价格水平,经研究决定,下调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复制)对外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查询调档费:4.00/份(未归档病历资料不能收取)

二、复印费:A40.3/,10张以上每张0.2

            A30.6/, 10张以上每张0.4

三、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印(复制)费:4.00/份(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另外收取)

四、缩微胶片复制费:4.00/

五、以上新定收费标准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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