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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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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日 渝价〔2010316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代收费

仅收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15元;初中每生每期25元。

2.服务性收费

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学校须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代收费

仅收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期20元;初中每生每期30元。

2.服务性收费

1)课外教育活动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按《重庆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外教育活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渝教基〔200210号文件)执行。周一至周五,每天课外教育活动时间控制在一小时以内,每学期不超过16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课外教育活动,可以向自愿参加的学生按实际开展活动的时间收取课外教育活动费。

课外教育活动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1.5元。

2)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管理按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课余时间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

课余时间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三)普通高中学校

1.代收费

仅收课本费。市教委直属普通高中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课本费标准按当地审批标准执行。

2.服务性收费

1)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

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仅限于向自愿参加补习的高三年级学生收取。补习不得上新课,考前补习时间总数每学年不超过60天(仅限周六和假期),每天不得超过6课时。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最高限额标准:每课时2元。

2)课余时间上网费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管理按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中小学校内计算机网络设施课余时间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课余时间上网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网费。

课余时间上网费最高限额标准:每小时0.8元。

3)军训费

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组织新生军事训练,可收取相应费用,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学校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并在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进行公示,在收取相应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军训结束后,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向学生公开结清。

(四)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仍然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976号)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

七、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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