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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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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渝价〔201116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附表所列标准为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向我局转报另行审批。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时间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执收单位在期满前一月内应当重新申请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才能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服务费的通知》(渝价[2005]358号)及各区县(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

费标准表

 

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收费标准表

 

收费

项目

交 易 总 额

差额累

进费率

交费主体

土地交易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

1.2%

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0万元—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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