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卫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渝价〔2009〕333号
重庆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卫生系统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对渝价[2007]690号文中的“预防性体检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化妆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费”标准仍按110元执行;
二、“食品从业人员体检费”项目内涵增加了“甲型肝炎抗体测定和戊型肝炎抗体测定”,其收费标准由现行的110元调整为136元。
请各地疾控机构及时调整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