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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 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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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渝价〔201231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由每吨9250元调整为955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由每吨8395元调整为869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228零时起执行。

七、本次成品油调价后,要认真做好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和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等相关工作:一是保持我市城市公交、农村道路(水路)客运价格稳定;二是加强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三是公路客运按照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可采取调整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油价上涨影响;四是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八、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九、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1、重庆市汽、柴油批发和零售价格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

附表一: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201228日起汽、柴油批发、零售价格

品种

品差

密度

升数/

最高销售价格

零售价

(/)

零售价

 (/)

批发价

(/)

90号汽油(Ⅲ)

100

0.7514

1331

7.18

9550

9250

93号汽油(Ⅲ)

106

0.7495

1334

7.59

10123

9823

97号汽油(Ⅲ)

112

0.7495

1334

8.02

10696

10396

0号柴油

100

0.85

1176

7.39

8695

8395

+5号柴油

98

0.85

1176

7.25

8521

8221

-10号柴油

106

0.85

1176

7.84

9217

8917

 以上价格从2012280000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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