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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上海分中心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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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上海分中心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渝价〔201236

 

 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上海分中心:

为了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你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本市在上海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该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总承包、专业承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1.5‰计收。

(二)劳务输出分包按劳务合同价款的2‰—3‰计收。

(三)其他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每年按30008000元的额度计收。

三、服务内容

(一)协助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输出服务。

(二)对在上海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信息网络、咨询等服务。

(三)协调解决在上海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的工程及劳务拖欠款、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劳务纠纷等突发性事宜。

(四)为在上海的建筑企业及劳务人员提供相关的其他服务。

四、你中心要严格遵守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并每年将收支情况书面报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2210施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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