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收取激光卡费的复函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渝价函〔2012〕82号
重庆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激光卡费的函》(渝规函[2012]83号)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告》(渝府发〔2010〕31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规划部门激光卡收费性质及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50号),经研究,同意重庆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继续收取激光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激光卡325元。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