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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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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渝价〔2012220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决定自2012711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表)。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随即废止。 

 

燃 油 附 加 额

客运里程(千米)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25(含)以内

1.00

25以上—50(含)

2.00

50以上—75(含)

2.50

75以上—100(含)

3.50

100以上—125(含)

4.50

125以上—150(含)

5.50

150以上—175(含)

6.00

175以上—200(含)

7.00

200以上—225(含)

8.00

225以上—250(含)

9.00

250以上—275(含)

9.50

275以上—300(含)

10.50

300以上—325(含)

11.50

325以上—350(含)

12.50

350以上—375(含)

13.00

375以上—400(含)

14.00

400以上—425(含)

15.00

425以上—450(含)

16.00

450以上—475(含)

16.50

475以上—500(含)

17.50

500以上—525(含)

18.50

525以上—550(含)

19.50

550以上—575(含)

20.00

575以上—600(含)

21.00

600以上—625(含)

22.00

625以上—650(含)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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