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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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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渝价〔2012231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及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部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公布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将按照《新版项目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在《新版项目规范》价格未发布以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然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单位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在此期间,暂停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在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政策、增大财政投入、提高医保支付水平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试行提高偏低的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并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和幅度,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四、积极推行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试点医院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价﹝2012153号)的规定,积极推行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

五、严肃价格政策,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目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重要阶段,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单位诊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管理,防止滥检查、乱收费等行为的发生,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医疗单位借改革之机自立、分解医疗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严禁医疗单位将提高医疗自身管理水平而开展的预约服务、优质护理活动等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患者费用。凡患者需要另请护工服务、复印服务、微波炉服务等非医疗服务和享受特殊服务(如VIP服务)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单位必须坚持患者自愿原则,严禁非营利性医疗单位将非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疗服务项目按人头、按床日等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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