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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日期: 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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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

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渝价函〔2012109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住房置业担保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2]555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规定,经研究,同意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收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为申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的中低收入借款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时,可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担保服务费收取的方式采用费率递减、分段累加、按担保额一次性收取的办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1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0.6‰计收;10年以上的每年按担保额的0.5‰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为担保企业执收的最高标准,担保企业不得提高标准收费,但可以下浮收费,下浮幅度不限。

三、个人住房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公司应根据实际担保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结算并返还多收的担保服务费。但最终收取的担保服务费总额不低于300元。

四、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主要用于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为提供担保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担保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担保公司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及时到重庆市物价局办理相关收费公示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该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从201271日起2014630止,期满前应向我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10]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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