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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日期: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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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试行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7〕614号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发司[2007]2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重庆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全长84.5公里,总投资概算人民币39.709亿元,其中贷款28.7亿元,将于200711月建成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同意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从20071128日起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经市政府渝府[2007]138号文批准,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设立南彭、接龙、大观、南川、金佛山、水江等6个匝道收费站。收费主体为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二、试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的有关精神制定。

车型分类及其相关规定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其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批复》(渝价[2007]272号)文件执行。其中,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吨·公里,石龙隧道和太平隧道按0.80/吨·座次计收。

三、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出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编制《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各类车型的区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五、凡通行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六、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1]70号文件的规定,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从2007112820091127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试收费到期前三个月,你司应按相关规定申报正式收费。

 

附件:1、《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2、《渝湘高速公路界水段各区间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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