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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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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渝价〔2012203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巩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取消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中的“课外教育活动费”项目,只保留“课余时间上网费”项目。

取消现行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中的“高三升学考前补习费”项目,保留“课余时间上网费”和“军训费”项目。

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渝价〔201031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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