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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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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

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渝价〔2012434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发展改革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

为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23802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市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工作部署

(一)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20121220日开始,至201362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宣传部署、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20121220-201331日)。加强舆论宣传,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行业动员,要求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自查自纠;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安排制定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力量调配和人员培训。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201332-2013520日)。

市物价局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分工方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2013521-2013620日)。专项检查结束后,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原则上以属地为主,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检查工作;涉外旅行社、连锁旅行社、重要旅游景点,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联合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检查。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旅游行业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是否存在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的行为。

(二)旅游行业经营者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景区、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等变相涨价行为,销售商品是否存在虚假打折、质价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

(三)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优惠、减免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四)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游乐等与旅游相关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是净化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行为的检查,坚持查处与规范并举、整治与服务并重,务求实效。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要积极自查自纠,主动防范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统筹协调,加大查处力度。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积极配合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上下配合,对在当地影响较大、问题较多、查处有困难的旅行社(景点),要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实施联合检查或下查一级;对涉及跨省区市、跨区县旅游服务的检查,要及时沟通,由市物价局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和秩序规范工作。

(三)认真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要注重分析旅游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等,积极探索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提升整治效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拓宽案件来源和线索。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及时上报,做好总结分析。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提出对策,于201371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一个典型案例(附电子件)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社会监督科,传真电话:67512533,电子邮件:sjk6751253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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