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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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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

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渝价〔2012368

 

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万盛发改价文[2012]4号)收悉。根据你局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收取情况的初审结果,经研究,同意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正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费率

交费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1.2%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三、以上所列标准为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你局要加强对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执行时间从20128120131231止,执行期满前一月,应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经获准后方能继续收费。渝价[2011]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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