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调整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司法局,市公证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证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割协议及其他涉及财产的民事协议,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遗嘱,每件收费400元。
三、签发执行文书,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每件收费300元。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制定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5】645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