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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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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218 渝价〔201350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市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调整我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卫规财函【201212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为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按规定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即《专业实务》、《实践能力》为每人每科11元,另外加收。

三、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1896号)中的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费同时取消。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按照国家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公示规定,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1491,有效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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