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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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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227 渝价〔201369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卫规财函[2012] 1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33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253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执业医师医学

综合笔试费

人次

200

4个单元)

上交国家

另加40

执业助理医师医学

综合笔试费

人次

100

2个单元)

上交国家

另加30

临床专业、公卫

专业、中医类

实践技能考试费

人次

240

含上交

国家部分

口腔专业实践技能

考试费

人次

260

含上交

国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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