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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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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13726 渝价〔2013241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710日起调整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并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现就主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九区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经城市燃气转供的公用管网工业用气和CNG原料气价格由2.38/立方米上调为2.54/立方米;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专网工业用气价格由原2.33/立方米上调为2.49/立方米。

(三)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原2.66/立方米上调为2.78/立方米。

(四)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1.72/立方米执行。对部队战士食堂、学校学生食堂及非盈利福利机构,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二、车用CNG销售价格

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28/立方米上调为3.65/立方米。市政府已决定取消CNG附加费,因此,在车用CNG销售价格调整后至CNG附加费取消前,CNG终端销售价格仍按4.60/立方米执行(车用CNG销售价格的上涨额直接冲减CNG附加费)。自CNG附加费取消之日起,车用CNG的终端销售价格为3.65/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气销售价格

根据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水平,对混合瓦斯气(煤层气与天然气的混合气)价格按掺混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分类气价为:工业用气由1.307/立方米上调为1.367/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由1.9/立方米上调为1.92/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瓦斯气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0.98/立方米执行。对非混合的纯瓦斯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除主城九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由当地发改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原则安排,不得搭车涨价。

五、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等价格违纪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3710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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