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3〕242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公布头孢硫脒注射剂等增补规格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硫脒注射剂等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13〕242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公布头孢硫脒注射剂等增补规格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27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公布头孢硫脒注射剂等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所列的药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等不同的同规格品(硫酸氨基葡萄糖除外)执行同一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规定,严格执行所规定的加价率。
三、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中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