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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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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71  渝价〔2013211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按以下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彩色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6元。

    3、光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710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级政府机关收取政务信息复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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