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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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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开展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387 渝价〔201325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单位、三军医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规范),做好我市新规范的价格方案,经研究决定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同时建立我市一次性医用耗材数据库,请各医疗机构做好数据报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市级医疗单位

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医儿童医院、重医口腔医院、市三院、市四院、市六院、市中医院、市精卫中心、市肿瘤医院、市公卫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三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

(二)区县级医疗单位

    渝北区人民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涪陵区中心医院、三峡中心医院、万州区人民医院、忠县人民医院、垫江县中医院、丰都县人民医院、开县人民医院、奉节县人民医院、巫山县人民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市五院、巴南区人民医院、綦江县人民医院、南川区人民医院、万盛区人民医院、武隆县人民医院、彭水县人民医院、秀山县人民医院、黔江区中医院、江津区中心医院、荣昌县人民医院、大足县人民医院、市九人民医院、北碚区中医院、合川区人民医院、铜梁县人民医院、铜梁县中医院、渝中区中医骨科医院、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三)基层医疗单位

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合川区、铜梁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南川区、巫溪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卫生局选择6个基层医疗单位作为定点调查单位。

二、调查内容

新规范中,医疗机构为完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必须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品规及购进价等信息(详见调查表)。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以各医疗机构填报《重庆市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表》的方式,调查医用耗材品规及购进价格等信息。

各医疗机构登录重庆价格信息网(www.cqpn.gov.cn)首页,进入“医药价格”栏目,在“栏目导航”中选择“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在置顶位置,进入《关于开展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工作的通知》,下载调查表(Excel文件)和操作指南并完成填报工作。

四、完成时间

201396前。

五、报送方法

(一)医疗机构完成调查表(Excel文件)的填报后,将Excel文件发送到市物价局医药处和市卫生局规财处。

(二)将调查表打印,在“填报医院”处加盖医院公章,报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市物价局医药处和市卫生局规财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工作。目前,新规范的贯彻工作已进入价格制定的攻坚阶段,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工作,是贯彻新规范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周密组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秉持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填制调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严肃、真实和准确,切勿马虎粗心、偷懒耍滑和虚报谎报;对不配合调查工作而影响到新项目规范执行的,后果自负。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要做好督导工作。

(三)保证调查工作的时效性。为保证新规范贯彻工作的推进,各医疗机构务必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对因不及时报送调查表的医疗机构,我们将通报批评。

市物价局医药处:

通讯地址: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 邮编:401147

电子邮箱:cqwjyyc@163.com

联 系 人:高义淑    联系电话:67518028

市卫生局规财处:

通讯地址:渝北区松石北路418     邮编:401147

电子邮箱:155170561@qq.com

联 系 人:姚     联系电话:67706813

填报操作咨询电话:

联 系 人: 老师   联系电话:13667666284

 

附件一:一次性医用耗材调查表操作指南

附件二:重庆市一次性医用耗材分类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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