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商品住房预告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年8月21日 渝价函〔2013〕135号
垫江县发改委:
你委《关于房屋登记费中预告登记费收费对象问题的请示》(垫江发改文[2013]69号)收悉。经商市法制办,现函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8]213号)规定,商品住房预告登记属非强制和非必然产生的登记,其预告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申请人交纳,不属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渝价[2006]753号)规定的应当并入销售价格之中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