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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永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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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永川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试行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渝价〔2007604

 

 

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永川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能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收费

项目

成交总额

最高费率(%)

缴费主体

土地

使用

权交

易服

务费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1.2

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0.8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6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1

1亿元以上

0.03

二、以上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永川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永川区发改委要加强对永川区房地产交易所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文件从200712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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