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对涪陵区物价局关于宅基地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对涪陵区物价局
关于宅基地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渝价函〔2007〕9号
涪陵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渝价[2004]228号文件有关宅基地问题的请示》(涪物价发[2006]276号)文件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复函如下:
一、渝价[2004]228号文件中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自用宅基地内,每人用地25平方米修建、改建的自用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