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高职考试考前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渝价函〔2007〕126号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报高职考试考前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6]570号)规定,高等学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你校高职考试考前培训收费属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应按上述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