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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日期: 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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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渝价〔2007142

 

渝中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的请示》(中区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的文件精神,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6]106号)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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