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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兴馨嘉园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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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兴馨嘉园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渝价〔2007630

 

重庆芳草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批兴馨嘉园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你司受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兴馨嘉园实施物业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精神及你司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兴馨嘉园符合特级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正式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0/.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25/.月。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约定标准收费。

(二)电梯房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收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本通知生效后一月内,将小区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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