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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枫丹·树语城物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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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

枫丹树语城物业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渝价〔2007631

 

重庆枫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枫丹树语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你司受    重庆枫丹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对枫丹树语城实施物业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精神及你司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枫丹树语城符合特级收费标准。但经现场查验,目前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经研究,同意试行收费,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5/.月,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0.30/.月;门面公共服务费1.50/.,其中公共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占40%

售房时,向购房者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承诺标准收费。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电梯房电梯费

1、月票票价

按层计算:张/=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收费方式。

二、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在第一次收费结束后一月内,将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查。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四、该小区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正式标准生效时,本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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