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渝价〔2007〕672号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标准的请示》(重工商大派院〔2007〕96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投资改造的3#、4#、6#学生公寓及新建的8#、9#、10#学生公寓的六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你校投资改造的7#学生公寓的六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3#、4#、6#、8#、9#、10#学生公寓的六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980元;
2、7#学生公寓的六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650元。
3、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