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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日期: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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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渝价函〔2008259

 

重庆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我局研究,同意暂由市水文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文件执行。

五、本复函从2008111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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