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渝价函〔2008〕259号
重庆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我局研究,同意暂由市水文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四、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文件执行。
五、本复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