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交通大学航海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重庆交通大学航海专业培养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渝价〔2008〕182号
重庆交通大学:
你校《关于向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收取特殊专业培养补偿费的请示》(交大[2007]24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价费字[1993]114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重庆交通大学航海专业培养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录用重庆交通大学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毕业生的单位,应向重庆交通大学缴纳航海专业培养费。行政机关及教学、非经营性的科研单位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免缴航海专业培养费。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航海专业培养费的,可酌情减免。
二、航海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录用本科毕业生每生13000—20000元;录用高职专科毕业生每生8000—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录用单位协商确定。
三、你校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8年秋季毕业的航海类专业学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