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公寓
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渝价〔2008〕216号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核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渝城职院〔2008〕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投资新建的竹园A座学生公寓的4人间,桃园A座、B座学生公寓的6人间和竹园B座、梅园A座、B座学生公寓的8人间,分别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分别按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8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
(二)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校,每生每月定额供应冷水3吨、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