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
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渝价〔2008〕297号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报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渝电专办[2008]28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院投资改造的学生公寓1幢、4幢、7幢、B区第2幢的8人间、B区第2幢的6人间及5幢、6幢的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三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公寓4幢、9幢3至5楼的6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公寓4幢、7幢的4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一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一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一)1幢、4幢、7幢的8人间、B区第2幢的6人间及5幢、6幢的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800元;B区第2幢的8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600元。
(二)4幢、9幢3至5楼的6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三)4幢、7幢的4人间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200元。
(四)入住学生公寓(水、电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