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一日 渝价〔2008〕410号
重庆医科大学:
你校《关于缙云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重医大〔2008〕11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贷款修建的缙云校区竹苑2号楼、3号楼,梅苑1~5号楼及桂苑1~5号楼学生公寓的6人间,符合渝价〔2002〕513号文件中第二类学生公寓的基本条件,同意按第二类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每生每年收取住宿费1000元。
2、入住学生公寓(水、电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三、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服务等规定,按渝价〔2002〕513号文件执行。
四、本批复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